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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代理的胎死腹中医疗纠纷赔偿案例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6-30 10:58:46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熊某琴,女,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某医院

  二、案件事实经过:

  2010年11月12日11:20申请人熊某琴进入被申请人妇产科待产,11:50申请人被送入产房。15:00申请人翻身时突然出现胎心音骤减,听不到胎心音,彩超检查提示为宫内死胎,胎儿娩出后,持续抢救35分钟,一直无生命迹象。根据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做的《胎儿监护报告》,申请人预产期为2010年11月23日。即入院时与预产期只相差11天,说明那时胎儿已是成熟的胎儿。《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熊某琴之婴符合因脐带扭转压迫脐动、静脉导致胎儿血气交换障碍致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申请人认为:自己进入被申请人处待产,进入产房前,被申请人方并未检查出申请人及胎儿存在任何问题,进入产房后由医护人员监护,没想到两个多小时后却胎死腹中,对此,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承办案件过程及结果:

  申请人方曾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领导非常同情申请人的遭遇,当即同意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于2011年3月3日指派我所陈红兵律师接手办理熊某琴医患纠纷案件。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并根据证据材料、医患双方于2011年2月22日达成的《仲裁协议》,于2011年4月13日带着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孩子死亡赔偿金、死亡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7246.72元。

  2011年5月13日,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并确定2011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承办人得知仲裁庭人员确定后,为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更大程度获得赔偿,向首席仲裁员提出希望庭前调解的要求,并得到同意。但鉴于此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双方单独接触过、被申请人只同意给予1万元补偿的情况,申请人并不太愿意进行庭前调解。承办人从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的角度,跟申请人全面说明调解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利益,申请人最终同意参与庭前调解。

  2011年5月19日上午9:30双方在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五庭接受仲裁员主持的调解。

  申请人认为,其在医院方入院时并未被检查出自己和胎儿存在任何问题,进入产房后申请人亲属也不被允许进入产房。此时,医护人员就应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面、细致、及时地监护。但由于医护人员监护不力,未及时发现胎儿脐带扭转、心动异常,未及时对胎儿进行相应的救治措施,导致在申请人入院三个多小时后胎儿死在申请人腹中,申请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在经济上也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胎儿的死亡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是调解,其愿意让步,故提出40万的赔偿要求;而医院方则认为其在为申请人诊疗的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仅愿意支付3万元的补偿。针对此,陈律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明确指出:产妇在入院生产时医院方就应该做全面的检查,而根据现有的医院方所作的检查来看,产妇和胎儿入产房前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产妇进入产房后,医院方进行了胎心音和宫缩的检测,但检测图形显示在胎儿死前四十分钟左右,胎心音的图形就出现了断裂的情况,之后也出现过两三次,但医院的助产士并未及时发现,产妇则因为院方为其注射了安定进入了睡眠无法发现,最终导致胎死腹中的结果,因此,医院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通过整整一个上午的激烈辩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15万,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四、案件评析:

  因为本案涉及的是胎儿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陈律师查找了许多相关的案例,并请教了同行和有关医生,发现此案案件虽然在生活中经常有发生,但相关的判例却很少,尤其是胎死腹中的情况,即使是院方的全部责任,由于没有造成产妇的身体的伤害,最多也只能评为四级医疗事故,因无伤残等级,产妇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无法可依,而胎儿尚未出生,尚不是法律上赔偿的主体,根本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说。当时网上的相关案例,也只是判决象征性的补偿一点,或赔偿一点手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尚无超过10万元的赔偿案例。这样,本案当事人将可能仅得到几万的赔偿。由此,陈律师才建议当事人接受调解,最终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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