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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的诉移动公司案获得胜诉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6-06 09:26:24

 

  2014年3月20日,原告孙某通过邮政速递向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4年3月26日,孙某又接到邮政局电话回复称:“EMS邮件未投递成功,已退回本支局”。孙某前往邮政局取回此邮件后,于2014年3月31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对原告的投诉调查和调解后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是拒收孙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孙某的代理律师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的张翘律师,张翘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孙某依法可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孙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孙某在EMS的“内件名称”一栏中已经明确写有“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故被告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据此,孙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16时正式开庭。庭审中,被告就张翘律师提出的“答复孙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项中,指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主体,也不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履行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拒收邮件的理由是孙某没有写明具体收件人,而被告至今也不知道邮件内容。张翘律师就被告提出不属于行政主体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观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属于本条例中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被告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至于被告拒收邮件的理由张翘律师表明此邮件的收件人就是中国移动通信某分公司,原告寄至的不是具体的人,并且原告作为一个客户无法得知该公司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负责人,如果被告有具体的收件人可以提供原告也可以重新发一份写明收件人的邮件,原邮件已写明内件名称,所以不存在会不知道寄件内容,被告被张翘律师的一番辩词反驳的哑口无言,同时被告也回答不出来自己公司负责该项行为的负责人是谁,因为还没有这个机构,所以主审法官当庭将邮件拆封递给被告。

  此案虽然暂时落下了帷幕,但张翘律师在此案中发挥的伸张正义的举措却是扬权“扬清激浊、尚法维权”精神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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