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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疫情导致企业危机的法律建议书 ——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篇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20-03-25 12:51:35

面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许多中小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缓解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危机,中央及地方政府积极出台税收减免及相关政策,与企业主共克时艰,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譬如深圳地区,也出台了切实可行的企业扶持政策。

张天虹律师团队结合近期高频咨询的相关企业税收减免问题,整理了以下若干热点,并提供免费在线的法律、政策答疑解惑,欢迎垂询。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扶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实质上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困难行业企业如何认定?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扶持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3、哪些情况可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第一类,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类,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依照第3问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情形,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5、免征增值税情形是否需要自主申报?

答: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7、疫情防控期间,除了中央、省级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深圳政府还特别规定了哪些企业扶持政策?

①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0.5元/平方米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②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市属区属的租赁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的,免除2个月租金。

④企业社保费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可申请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3%,或申请缓缴。

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⑥返还6个月城镇污水处理费。免交2月份基本电费。

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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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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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虹 律师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专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不良资产并购、新三板上市、公司法、劳动法等。

电话:135-1030-3080

 

黄冬凌 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私募基金、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电话:135-3762-3874

文 / 黄冬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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