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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疫情导致企业危机的法律建议书——(二)劳动关系篇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20-03-11 10:48:13

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导致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出现很多棘手法律问题:春节假期延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因疫情无法及时返深复工工资如何支付?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员工感染冠状病毒肺炎均可认定工伤吗?张天虹律师团队是由从业20多年资深律师带领,经验丰富,能用简单高效的方法为企业排忧解难。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深圳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深圳各类企业(除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工资如何发放?

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无新约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注:深圳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注:以深圳为例,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为2200元/月)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即1760元/月)】,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染病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染病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上述人员系被派遣劳动者,则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法条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7、不是医护相关职业,单位通知复工后因工作感染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分情况分析

(1)三部委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人员,典型如医护人员、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但更多履行工作职责的护工志愿者、社区服务人员、安保人员、运送运输人员、卫生餐饮服务人员等,其直接参与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应该作为广义上预防与救治工作。这一部分人员也是传染病高危易感对象,同样需要提别保护,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认定对象范围,解释上不违反三部委文件。

(2)除上述(1)相关人员,对于工作中感染疾病的,绝大多数不能认定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两种能认工伤,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司法实践有少数案例支持感染认定工伤,但这些案例基本上都是特事特办,不具有普遍性。

8、非因履行疫情预防、救治工作职责出差中被感染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对于非因履行疫情预防、救治工作职责出差中被感染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其他省份及地区无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出差被感染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处理,若无明确规定的,企业可以先按照病假处理。

9、上下班路上感梁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不能。上下班路上认定工伤须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各企业在疫情期间遇到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张天虹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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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虹 律师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专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不良资产并购、新三板上市、公司法、劳动法等。

电话:135-1030-3080

      

纪金虹 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

电话:134-8092-7176

文/纪金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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