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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本所律师辩护后只获刑两年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7-09 18:05:31

  案件前因

  年过不惑的被告杨某一直没有找到称心的归宿。一次她偶遇被害人郭某,相聊甚欢之际,别有用心的郭强某下决心把这“金矿”挖到手。确定关系没多久,郭某就先后借钱多达四五十万,最后突然不辞而别。当杨某发现郭某已有家庭和孩子时,郭某却无耻地抛弃妻子,转而和杨某结婚。婚后杨某发现郭某还和前妻纠缠不清,于是断然和郭某离婚。

  案件经过

  2013年3月,郭某和杨某离婚后,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引发纠纷。杨某又找到被告人肖某,让肖某帮其找郭某追讨债务。2013年5月11日,杨某带着肖某及贾某到武汉向郭某追讨债务但郭某却以没钱为由仅偿还12万元给杨某。同年7月,杨某得知郭某回到深圳,并购买了一台新车,心生不满,认为郭某有钱不还,于是让肖某找人砍郭某。肖某同意后,一方面联系贾某找人动手,一方面安排被告人张某开车跟踪郭某的行踪。之后因贾某离开深圳,肖某便让张某找人动手,张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让何某带人到深圳做事,并给了何某5000元路费。几天后,何某带着梁某从北京来到深圳与张某会和,张某交代何某二人砍人,并许诺会有10万元报酬。

  2013年7月25日晚上,肖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一桌球馆发现郭某,遂打电话通知张某带人过去砍人,张某又电话通知何某二人赶到该桌球馆。随后,何某二人赶到该桌球馆,并与肖某会和。因郭某此时正离开该桌球馆,何某二人未能下手。之后,肖某开车载着何某二人跟踪郭某来到南山区某小区。郭某将车停在附近,将郭明的小车车牌号告知何某二人,并将两把砍刀交给何某二人,又代交了砍人细节后便在车上等候。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郭某从茶餐馆出来准备开车离开时,埋伏在旁边的何某二人立即冲上前,各拿一把砍刀朝郭某的身体一顿乱砍,致使郭某的左手肘、右手臂、左膝盖和腹部等部位受伤。何某二人砍完郭某后,迅速跑回肖某的车上,由肖某开车逃至南山区龙珠大道南坪快速路口与张某会合。肖某将7万元报酬交给张某,之后由张某开车带着何某二人逃至东莞,张某将7万元报酬交给何某,何某分给梁某2万元。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伏法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的黄鹂律师,黄鹂律师称:

  一、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 被告人张某并不是犯罪行为的提出者,也不是策划者,更不是主要实施者;

  2.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郭某并不认识,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3. 张某只是在肖某的安排下,为实施犯罪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事后送走了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

  二、 张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 张某系偶犯,从犯,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 张某家庭十分困难,有8岁的儿子、半岁的女儿,妻子没有工作,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法庭体恤张某的家庭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黄鹂律师还提交了控告材料和录音材料,拟证明郭某涉嫌诈骗,对案件的发生负有明显的重大责任。最后法院认为黄鹂律师的相关辩称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并予以采纳。法院认为张某负责盯梢联络并于事后接应潜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虽然是此案从犯,但念及他有悔过表现,且家庭困难,黄鹂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寻找证据减轻张某的处罚,希望张某出狱能改过自新,做一个好父亲、好儿子、好丈夫、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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