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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飙车案件

来源:扬权律师事务所(深圳)  时间:2014-05-29 14:40:46

  一、案件回顾:深圳男子醉驾跑车致3死3伤

  发生于2012年5月26日凌晨,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的5·26滨海大道飙车案10月12日在深圳中院一审宣判,酒后驾驶豪华跑车闯红灯超速飙车的肇事司机侯培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于这个大众普遍认为轻判的结果,侯培庆却当庭表示不服,将会上诉。

  昨天的宣判词长达5000余字,首先对公众质疑的“顶包论”问题进行了释疑,认定侯培庆就是该案肇事司机而非其他人。其次,对于庭审时侯培庆及其辩护人将矛头直指比亚迪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3人被烧死的问题,该判词则没有给予认定。

  该案今年3月27日开庭审理时引发了全国媒体关注。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翘律师认为,案发7小时后,被告人呼出酒精的浓度能高于血液的浓度有违科学,肇事司机另有其人,侯培庆很有可能是自首之前才喝酒。为此,公诉人作出正文称,交警现场进行呼气,假设超标,才进行血液检测,因为呼气检测的客观性要略低于血液检测,被害人代理人不应凭主观猜想得出结论。张翘律师还申请现场另一名受害司机晏金川,出庭指证今天受审的被告人能否为事故现场的肇事司机,经审判长查实,该证人未经法庭容许,提早进入庭审现场旁听,因此不得出庭作证。 被告人在最后陈说中表示,不能把涉案出租电动车车辆的质量问题形成的责任推到本人身上,并对被害人家属深表负疚,希冀有重新做人的时机。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5时许,审判长公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10月12日的判决结果同样引发了公众讨论。宣判开始前,不少旁听的法律人士与媒体都在猜测,有可能刑至无期甚至死刑,宣判后,人们普遍观点是量刑比之前预料的要轻。

  对于这起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判词不仅将释疑作为重点内容,也已对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反应做好了准备,因此,对采纳的侯培庆从轻情节也详细做出了说明,并在判词的最后部分感叹了三个年轻生命的逝去,称“本案案发后,公众或有愤怒之情,或有质疑之声。我们期待科学的质疑,理性的追问,合法的监督”。

  二、新闻回放

  侯培庆,现年28岁,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侯培庆酒后穿拖鞋驾驶红色日产G T-R跑车(未悬挂车牌)搭载汪某萍、孙某、汪某回家,在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经滨海大道时严重超速行驶,车头撞到由被害人谭某立驾驶并搭载被害人张某灵、唐某露的蓝色比亚迪电动出租车车尾,造成红色跑车失控冲向绿化隔离带,电动出租车被撞后失控起火。同时,晏某川驾驶的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为避让红色跑车,与道路绿化带相撞后翻车。事故造成比亚迪电动出租车驾驶人谭某立和车上两名乘客张某灵、唐某露共三人当场死亡,红色跑车上乘客孙某、汪某、汪某萍受伤,三车严重损坏。

  案发后,侯培庆搭乘出租车逃至大梅沙游艇会所。26日10时许,侯培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侯培庆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95万元,三名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了谅解书。

  三、焦点

  1.排除“顶包论”

  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最大焦点就是有涉及富豪的“顶包论”,而判词的第一个内容就是对此进行释疑。

  法院基于以下几点判定侯培庆并非“顶包”:在场证人关于案发前一起喝酒、案发时各自在跑车上所坐具体位置等情节描述均能相互印证一致;许汉周、许楚辉关于侯培庆平时开红色跑车较多,有该车钥匙的证言及该车车辆保险单上列明被保险人为侯培庆的事实,证明侯培庆是除车主外最有可能驾驶涉案红色跑车的人;证人黄木来、吴焕文等均证明侯培庆在案发后不久即电话告知他们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上述证言有相应的手机通话清单予以印证;侯培庆的身体伤痕,经鉴定符合在事故发生时其坐在红色跑车驾驶座位上系有安全带时,与方向盘接触刮碰可以形成;在红色跑车里提取的两只人字拖鞋(当庭经侯培庆试穿)、该车方向盘气囊上血迹、驾驶室侧车门上血迹、侯培庆事发时所穿的花格上衣上血迹经鉴定均与侯培庆的ST R分型一致;在3:08:12(即案发前几秒钟)监控录像抓拍的照片中显示跑车司机着红色花格衬衣,与侯培庆当晚衣着特征相符。

  2.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判后,侯培庆立即以对罪名有异议为由称要上诉。在一审开庭时,他就自辩过,称自己犯的不是检察机关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判认为,侯培庆在自己穿着拖鞋并已醉酒的状态下,仍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此时其主观上已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因醉酒而大大减弱,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不仅未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采取了闯红灯、以超过两倍以上限速高速行驶等其他恶劣的违章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处于更为现实的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侯培庆虽有刹车行为,但其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完全清楚在大大超过限速的高速行驶状态下,刹车并非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侯培庆在案发后虽有帮同车乘客下车的行为,但对被其撞击的车辆和人员却未予以察看或采取其他措施,即弃车逃逸,可见其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持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

  法院认为侯培庆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3.为何从轻处罚

  侯培庆因为4个从轻情节侥幸获得轻判,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法院认为,第一,侯培庆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第二,本案中侯培庆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被害人”的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孙伟铭、黎景全等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的犯罪情节有所差别,在量刑时亦应酌情考虑;第三,侯培庆案发后虽逃离现场,但在7小时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第四,归案后,侯培庆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各方的经济损失,三名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均出具了对侯培庆的谅解书。综合考虑上述各项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应对侯培庆予以从轻处罚。

  四、反应: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过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某灵和唐某露父母均表示过轻,“我们肯定希望他依法得到严惩。”一年多以后,生前两个好姐妹的父母再次并肩出现在法院门口。她们生前的好友也前来旁听了宣判。

  一起车祸,三人遇难,三个家庭的命运也从此改变。张爸爸告诉南都记者,女儿的这些朋友都很好,这一年多来经常来看他们,“隔十天半个月就来,有时还一起过来看看。”张某灵的父母花十万元将女儿骨灰迁入宝安宝山园墓地。张爸爸此前是港口的吊机司机,女儿事发后的一年多里他视力直线下降,体重也从160多斤掉到了130多斤,不得已提前辞职回家,现在靠做点小生意生活。

  近一年前,唐某露的父母已经离开了深圳,返回梅县老家。昨天上午7点多,露露父母就从梅县乘大巴赶到深圳庭审现场听侯培庆的宣判。“积极赔偿对他有减刑,有人说这个钱如果不赔可能会判得重一些,但我们都下岗了,不拿钱怎么生活,在这里又没有家了。”据了解,唐某露的骨灰也已带回了梅县。

  侯培庆的代理律师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泽超表示,虽然法院说考虑到了侯培庆的自首行为会依法从轻判决,但他们还是认为15年的量刑偏重。侯培庆也当庭提出将会上诉。郑泽超还是认为,侯醉酒驾驶属于交通肇事,不应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表示如果上诉将基本坚持一审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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